为保证《广东省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管理规定》实施工作的顺利开展,广东省体育局颁发了(粤体法〔2007〕9号)文件《关于加强经营性游泳场所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》,规定“游泳场从事游泳教学业务的教员,须持《游泳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》上岗”,我站为了配合《通知》文件精神的落实,拟组织深圳市从事游泳教学业务的教员进行国家职业资格鉴定。具体事宜通知如下:
一、鉴定对象:在经营性游泳场馆从事或准备从事游泳教学及技术指导的人员
二、鉴定项目: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
三、鉴定机构:广东省体育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
四、资格证书:鉴定合格者,由国家体育总局颁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“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)”国家职业资格证书,该证书全国统一、通用。
五、培训时间、地点:
时间:2008年11月26日~28日
上午:9:00-11:30
下午:14:30-17:00
地点:深圳市游泳跳水馆(聘请广东省专业机构指导老师)
六、鉴定时间、地点:
时间:2008年11月29日
理论考试:8:00-9:40
技能鉴定:10:00-17:00
地点:深圳市游泳跳水馆
七、报名方法:
1、填写《体育行业职业技能申请表》,严格审核个人的申报级别,不得越级申报;也可登陆“广东省体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”下载该表,网址:http://jd.tyj.gd.gov.cn/。
2、报名时,交六张大一寸蓝底相片,身份证复印件一份,毕业证复印件一份(需出示原件)。
八、申报资格:
具备以下条件者,可申请报相应等级的社会体育指导员(游泳初级)国家职业资格监定。
取得体育中等专科学校以上文凭(游泳专业)毕业证书的均可报名。
收费标准:每人培训费/考核费/资料费共计1200元。
报名地点:深圳游泳跳水馆培训部(二楼)
地址:深圳市笋岗西路游泳跳水馆
咨询电话:83792616 83791976
深圳市水上运动协会
二○○八年九月二十日